修滿跨域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檢具歷年成績表,向設置單位申請核發跨域學程證明書,經審查無誤並簽請教務長、校長同意後,由學程設置單位發放。
申請時間:每學期開學後第1-6週(應屆畢業生於在學最後一學期可於取得學分後立即提出申請)。